商品特色
需求保障一次到位
全方位醫療保障
住院最高給付
7,000元(註1)
住院 (含特殊病房)、門診手術大小均有保
意外高額保障
最高1,000萬(註2)
意外失能、意外身故、重大燒燙傷、創傷縫合處置有保障
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
保證給付100個月(註3)
意外所致 1-6 級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10 倍、交通意外額外給付
眼科處置醫療
每次給付高達
保額5倍(註4)
黃斑部病變、青光眼、視網膜病變等,常見眼科處置醫療均有給付
完整保障
保障/繳費期間 | 10年期 | 20年期 |
承保年齡 | 16-60歲 | 16-50歲 |
保險金額 | 1,000元 |
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日 (註5)
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燒燙傷/安寧病房)
+6,000元/日 (註6)
住院手術保險金
10,000元/次
門診手術保險金
1,000元/次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萬
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250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100萬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最高100萬
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最高+250萬
一般意外傷害所致之1-6級失能
1萬/月
交通意外傷害所致之1-6級失能
+1萬/月
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5,000元/次 (註4)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最高2,000元/次 (註8)
保費試算
完整填寫下列資訊,
我們將提供您保費試算結果
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
實際將有專人與您聯絡解說。
30歲,男性
保障/繳費年期 |
月繳 |
年繳 |
---|---|---|
終身/20年 |
NT$ 1,544 |
NT$ 17,550 |
終身/30年 |
NT$ 1,081 |
NT$ 12,280 |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
109.07.27康健(商)字第109000003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注意事項: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係採長期平準可調整費率。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0 元為例,一般住院每日 1,000 元 x 1 倍 + 特殊病房每日額外 1,000 元 x 6 倍 = 1,000 元 + 6,000 元 = 住院每日最高 7,000 元。同次住院最高給付 30 天。
- 每千元保額,最高保障 1,0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 + 意外傷害失能 + 重大失能 + 重大燒燙傷)
意外傷害身故最高 350 萬元(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 1,000 元 x 1,000 倍 + 交通意外事故身故 1,000 元 x 2,500 倍 = 100 萬元 + 250 萬元 = 35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最高 35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 1,000 元 x 1,0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交通意外事故失能 1,000 元 x 2,5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100 萬 + 250 萬 = 350 萬元
重大失能最高 200 萬元 (給付一次為限)
一般意外傷害所致之1-6 級失能每月給付 1,000 元 x 10 倍 x 保證給付 100 個月 +交通意外傷害所致之1-6 級失能每月給付 1,000 元 x 10 倍 x 保證給付 100 個月 = 1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最高 100 萬元 (給付一次為限)
1,000 元 x 1,000 倍 = 100 萬元 -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0 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如被保險人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為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時,本公司額外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非交通意外事故 1 – 6 級失能:1萬/月,交通意外事故 1-6 級失能:2萬/月)
超過一百八十日始致成被保險人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開始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後,如被保險人於本條約定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大失能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保險期間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保險期間二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重大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科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眼科處置治療中,接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燒傷病房或安寧療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或門診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之給付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並以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
-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一天不到20元係以20歲女性、保額1,000元、繳費/保障期間10年為例:年繳保費6,75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6,750/365天=1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