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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意保安鑫終身保險
中華民國114.05.26安達精字第1140000059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傷害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安達人壽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安達人壽不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五條。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安達人壽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如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安達人壽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安達人壽給付各該項保險金之總額最高以下列為限:
      • 1.「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2.「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為限。
      • 3.「搭乘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4.「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為限。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額  x 0.05% x 骨折別日數(14~60日) 。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 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之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之四分之一給付。
    • 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九條。
  • 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 傷害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安達人壽僅給付一次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安達人壽僅給付一次為限,並以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 豁免保險費:
    •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
  • 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安達人壽按當時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1.1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意外身故最高500 萬元保障: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x 1倍 = 100 萬元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x 2 倍 = 200 萬元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x  2 倍 = 2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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