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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得醫助手定期保險
中華民國112.02.21安達精字第1120000013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住院慰問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醫材補助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醫材補助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保險金額x150倍x保險期間年數:
-以保險金額1,000元、保險期間10年期為例,最高給付150萬元。
-以保險金額1,000元、保險期間20年期為例,最高給付300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十五條骨折別之一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骨折保險金」。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五條。
以投保金額1000元為例:。
最高補償意外骨折保險金6 萬元: 1000元 X60(骨折別日數 60日)X100%(完全骨折) = 6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醫材補助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申請「醫材補助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事故日之前,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醫材補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內列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醫材補助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醫材補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內所列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醫材補助保險金」。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 以投保金額1000元為例:「醫材補助保險金」 最高5 萬元+「醫材補助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最高5萬元=10萬元。
-「醫材補助保險金」 最高5萬元:
1000元X50倍(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之手術各項給付為定,最高為保險金額之五十倍)=5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醫材補助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最高5萬元:
5萬元(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X100%(保單條款第十七條內列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 )=5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依約豁免本保險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保險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或處置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保險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保險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或處置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保險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保險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申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六次為限。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僅給付一次「醫材補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同一次住院診療的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門診日數以二十八日為限。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一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骨折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之十五倍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醫材比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