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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溢起動定期保險 
中華民國114.12.30安達精字第1140000199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門診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手術慰問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至安達人壽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組成分析」且符合所約定之條件者,安達人壽提供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詳請參閱本保險條款第九條。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 本契約所稱「特定事故」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因所遭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事故。
    • 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事故,自特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以上特定事故死亡者,安達人壽僅給付一項「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安達人壽依約定給付「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健康促進續年度保險費折減:安達人壽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有效保單之被保險人至安達人壽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組成分析」。
    •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安達人壽已完成「身體組成分析」並繳足該保單年度保險費後,安達人壽將依「身體組成分析」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符合適用A+ 級體位者,安達人壽按5%的比例折減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次一保單年度之表定年繳保險費。
    • 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組成分析」者,將適用A 級體位。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安達人壽並另行約定「身體組成分析」期間,安達人壽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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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契約所稱「特定手術」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三項-筋骨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節或項內所列舉者。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安達人壽依約定給付。
    •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治療者,安達人壽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安達人壽僅給付一次「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 特定手術慰問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治療者,安達人壽除依「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約定辦理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的0.5%給付「特定手術慰問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安達人壽僅給付一次「特定手術慰問保險金」。
    • 保險給付的限制:安達人壽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及 「特定手術慰問保險金」之各項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為限。詳細內容請參考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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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骨折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且確定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列表之骨折別之一者,安達人壽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0.1%乘以列表骨折別所定日數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骨折保險金」。
    •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且確定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骨折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安達人壽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2%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意外門診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接受門診診療者,安達人壽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0.03%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接受門診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安達人壽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最高以6次為限。受益人申領此項保險金給付應檢具醫療診斷書及其他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