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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 
111.06.13康健(商)字第111000005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4.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慰問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手術慰問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相關內容均詳列於保單條款及相關銷售文件, 如有疑義請洽詢銷售人員以詳細說明。

 本商品經安達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安達人壽及其負 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6%,最低29%;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 資訊,或有任何疑問及申訴,請洽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011-709)或網站(網址:www.chubblife.com.tw),以 保障您的權益。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影響本商品之稅賦優惠。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 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 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安達人壽官方網頁查閱。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有關受監護宣告者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上限,請參考條款約定。 

本保險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安達人壽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 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消費者雖有住院事實,但保險公司仍可能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視住院必要性,因此不一定能獲得理賠。 

安達人壽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
網址:www.chubblife.com.tw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25號7樓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0800-011-709 
傳真:(02)7726-1876 
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Service.TWLife@Chubb.com

備註: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最高累積總給付保險金額的3,600倍為360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將依手術名稱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擇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慰問保險金」。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合前述可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 本保險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 
    -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保險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累計已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契約期滿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保險之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險費不計入「已申領保險金」。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 25 歲男性投保 20 年期安達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險,年繳保費21,420元,每日保費約 59 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國民醫療保健支出參考資料: 113年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