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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心滿醫足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109.06.29康健(商)字第1090000042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30歲男性投保保險期間20年,保險金額200萬元為例,累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40萬元(保險金額20%)+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200萬元(保險金額100%)+生活照護保險金60萬元(每月給付保險金額0.5%,保證給付60個月)。
  •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依「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享有以下之保費優惠:A級/A+級:0% / 10% (實際保費數值依所對應體位之費率表為準)。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 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之計算說明:(A級體位年繳費率 – A+級體位年繳費率)/ A級體位年繳費率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 本契約涵蓋33項特定傷病(包含傳統的7項重大疾病):4項特定輕度傷病+29項特定重大傷病,詳細內容請參照保單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百分之零點五,按月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為六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生活照護保險金」。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生活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保險期間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保險期間二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
  • 資料來源:2016~2018年,摘錄自自由時報《健保重大傷病 去年支出首破2000億》。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3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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